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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計畫申請] 112年產業學院計畫FAQ

112 年度產業學院計畫 FAQ

問題

釋疑及建議做法

申請及變更

學校可否申請 1 件以上產業實務人才培育專班

由學校評估主辦系所之培育能量及需求,提案得不以 1 件為限

「精進師生實務職能方案」的延續案定義為何?

連續兩年獲補助之案件,不得於第三年申請該方案若同校、同計畫主持人與不同產企業合作,則不在此限。

學校同一名教師可否申請1 件以上之案件?

考量計畫執行品質,爰學校同一名教師僅能申請 1

。另學生亦僅能參與 1

112 年度「產業實務人才培育專班」是否限於十大重點領域?如:長照、醫護類、幼保等相關科系如無法對應現有的育成平台該如何處理?

  1. 考量護理師等醫事人員任用須通過國家考試,爰

「產業實務人才培育專班」暫不受理護理類之申請計畫。

  1. 符合「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推動方案」或「5+2 業」領域之提案,於系統填選基本資料時,申請領域請選擇 「其它」。

觀光餐旅類科系,可否申請產業學院計畫?

  1. 「產業實務人才培育專班」申請領域52 業及 6 大核心戰略產業等國家重點領域為主,暫不受理觀光餐旅類之申請計畫。
  2. 「精進師生實務職能方案」服務領域仍應聚焦智慧服務主題,如海空物流、人工智能服務、運動科技、創新服務整合、新能源發展等國家發展所需之重點內涵。可參閱說明會手冊 p.13

合作機構

「產業實務人才培育專班」合作機構可否為公會或社團法人之性質?

若合作機構為法人單位,應提供其所屬(會員)廠商名單,並具體說明實際參與計畫之廠商、提供之職務及職缺人數、薪資福利等,並注意開出待遇是否優於同產業、地區之企業,以保障專班學生就業權益。

惟仍鼓勵與上市櫃企業合作,以留用更多的學生。

 

問題

釋疑及建議做法

課程

「產業實務人才培育專班」依規定應開設九學分以上之必修課程,若學生已修習非專班開設之實習課程,可否認列為專班課程?

考量專班必修課程需搭配合作機構的業師授課及實作,爰不得以學生先前修過相關課程為由,認列為專班課程

「產業實務人才培育專班」規定專班課程為一學年 9 學分以上,實務操作上可

否開設 15 學分(舉例)課程,讓學生選擇

其中 9 學分修習?

原則允許,惟專班課程所規定之至少一門「專業能力鑑定或認證課程」,仍應列為專班學生必修課程。

有關合作機構業師之參與人數或授課時數,是否另有規定下限?

產業實務人才培育專班合作意向書第二條載明「甲方應視乙方人才需求與乙方共同規劃專班課程,乙方並應提供業界教師參與專班課程」。爰此,合作機構應具提供業師授課之義務

另業師投入人數及授課時數雖無明確規範,其規劃之合理性仍列入計畫審查參據。

承上,合作機構提供之業師是否須為正職(編制內)員工?

可否為派遣或約聘等編制外員工?

合作機構業師理當隸屬於該合作機構,然本計畫並未限定其身分須為正職(或編制內)員工;

應至少確保該名業師在其產業領域具一定程度之實務專長,以保障學生學習權益

例假日及寒暑假期間可否進行「產業實務人才培育專班」課程?實習的學分可否認列?

「產業實務人才培育專班」應由學校與合作機構共同規劃並開設九學分以上之必修課程,上課(含實習)時間可由學校與合作廠商共同設計,並由學校

採認學分。

留用率

請問學生畢業後,如部分企業需以培訓生先進行聘任如:培訓工程師,可否

認列為正式員工呢?

若培訓工程師為公司的正式員工,則可以認列。

學生若與合作機構達成簽聘共識可否使用預聘方式留用?

專班畢業生須服義務役者,合作機構才得以預聘方式留用(須提出合作機構之預聘證明,以及學生服役之相關證明

 

問題

釋疑及建議做法

經費

請問資本門(自籌款)設備費的結餘款可以流用到經常門嗎?

學校自籌款之運用,可依循校內程序辦理流用,但需在結案時,於收支結算表及結案報告中敘明經費流用情形。

「產業實務人才培育專班」中,經費有編列業師鐘點費,請問可由業師任職的公司開發票跟學校請領這筆鐘點費嗎?

鐘點費是給付業師個人,並非給其公司,因此無法由該公司開立發票請領款項。

以「產業實務人才培育專班」補助經費編列獎助學金,是否每一位學生皆可領取?

編列支給標準應為學生取得國家職能鑑定經濟部產業人才能力鑑定iPAS、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勞動部技術士技能檢定等) 或企業認可之證照。

考評

「產業實務人才培育專班」規定前半年在班人數未達原成班人數 60% 者,應終止辦理並繳回補助款,其繳回之金額如何計算?

  1. 專班前半年在班人數未達原成班人數 60%者,應終止辦理並繳回補助款,其額度不得低於補助經50%
  2. 繳回補助款算式:補助款全部結餘款+自籌款結餘款 x 補助比率)=應繳回金額。

「精進師生實務職能方案」於計畫執行期間,可變更合作機構嗎?

因合作機構為計畫審查及核定之重要依據,原則上不受理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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